2024年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红棉路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凌某发生碰撞后,凌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
此时,恰逢对面路口机动车道变绿灯放行,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碾压至凌某身上,周某见状逃离现场。电动车主凌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天,周某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
责任认定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凌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
判罚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周某在事发后迅速离开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系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中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作出限制。)
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公众,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本案中周某因闯红灯导致他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被加重处罚。这一案件警示我们,无论行人还是驾驶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