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刘和晓昵1999年结婚。不久双方购置房屋一套,后双方生育一女一子,女儿现已成年参加工作,儿子也即将面临中考。多年来,老刘一直在外做工程,晓昵一心在家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2015年,双方凑够首付后又贷款购买房屋一套。2021年,老刘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处刑罚。期间,晓妮保管老刘手机,后发现老刘与案外人小珊聊天记录,小珊还多次相邀晓妮一起为老刘筹钱,被晓妮拒绝后,小珊对晓妮进行语言攻击。
老刘出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晓妮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晓妮同意离婚,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也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因财产问题无法调解,老刘更不愿意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金。
晓妮认为,其为了照顾家庭,抚育小孩和照料老人,放弃了工作机会,成为家庭主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同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老刘和小珊以夫妻名义同居,多次向小珊转账,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养育小珊的儿子,该行为伤害了其感情,造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老刘和晓昵均同意离婚,对孩子的抚养双方也有一致的意见,均予以准许,同时依法对已取得的房屋进行分割。老刘在与小珊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老公”,同时从内容来看,也违背公序良俗,能够证实老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重大过错,故对晓妮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
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夫妻双方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以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离婚损害赔偿酌定为8万元。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问题,家务劳动与有形的财产价值不同,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以及机会的减少,而对家务进行补偿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也是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老刘和晓妮生育一儿一女,老刘常年在外做工程,晓妮一直照顾两个孩子的生活起居,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晓妮对家庭的贡献、老刘的经济能力及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家务劳动补偿金酌定为5万元。
判决后,晓妮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金过少,老刘则认为不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均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离婚损害赔偿和家务劳动补偿。
律师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20年10月发布的《2020年世界妇女:趋势和数据》报告显示,全球只有不到50%的处于工作年龄的妇女进入了劳动力市场,这一数字在过去的25年里几乎没有变化。报告警告,妇女承担了大量的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限制了她们的经济潜力。女性在家庭中的家务价值,在离婚时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判决货币支付,法院会综合案情,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一般情况下,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1、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及相关情况;2、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3、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4、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5、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6、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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