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离婚纠纷,孩子监护权应该如何判定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保定市某社区居住。

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

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开始分居,后协议离婚未果。

同年7月7日,李某某之父李某及祖母刘某在未经李某某之母张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某带走,回到河北省定州市某村。此时李某某尚在哺乳期内,张某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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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已实际分居,其间李某某与李某、刘某共同生活,张某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2年1月5日,张某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刘某将李某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李某某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风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

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李某某暂由上诉人张某直接抚养;

三、被上诉人李某可探望李某某,上诉人张某对被上诉人李某探望李某某予以协助配合。

律师评语

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法院须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则、原则进行裁判。故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易激化的状态,法官参照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李某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为宜。此判决符合我国的法治观念、道德观念,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作为父母,不管双方的关系是否僵化,是否能继续维系家庭的和谐共处,都应该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最需要父爱母爱的时候,缺失任何一方的爱可能都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童年残缺不全,尽管离婚了,但是子女是无辜的,父母都应该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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