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
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夫妻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法官即使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在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根据《批复》从严掌握的原则,法院仍然不能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这是因为亲子鉴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样本来鉴定,基因样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权问题,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获取样本。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母)异母(父)的兄弟姐妹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
认定亲子关系应当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并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因此,应当限缩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其他亲属和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