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陆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决定于2022年11月举办婚礼。然而,婚礼前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陆先生与丁女士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30900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确认。由于承诺书中的30900元仅包含双方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等电子转账的金额,之后陆先生又要求丁女士返还其为筹备婚礼所支付的对戒、餐饮烟酒、手机及拍摄婚纱照等彩礼费用共计58669.45元。2024年4月,因双方协商不成,陆先生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法官审理后认为,陆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丁女士的女式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法院一审判决由丁女士返还陆先生的女士对戒一枚,驳回陆先生要求返还一半拍摄婚纱照费用等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陆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拍摄婚纱照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其他事宜一并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当地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女式对戒,因其价值高昂且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被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共同生活而产生的日常开销,如共同用餐、旅游、拍摄婚纱照等,不属于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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