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一、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申请原因有别
虽然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申请时间不一
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股东提出。此外,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债务人申请重整时,除应提交《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二者过程的区别:
参与主体不同
重整程序的参与者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清算主要由清算组负责。
管理人职责不同
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接管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而在重整中,管理人更像是监督人,负责监督重整活动的进行。措施和目标不同
重整企业可采取多种方法,如债权转股、公司分立、合并等,以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破产清算则以清偿债务和企业消灭为目标。
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的优先权不受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有所限制,以保证债务人的重整不被妨碍。程序的强制性
重整计划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部分利害关系人反对,法院仍可强制批准以避免程序终止。
债务人职权差异
在重整中,债务人在法院批准下可自行管理财产并制定重整计划。而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无权管理财产,完全由管理人接管。
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并使企业归于消灭。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摆脱财务危机,恢复营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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