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接私活”被开除,向公司索赔被拒

2016年11月,陈某入职成都市某制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陈某私自通过微信群对非该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市场开发销售等活动,这种药品却是来自与陈某现就职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为促进药品推广,陈某在群中积极解答业务员的相关疑问,主动推送相关营销资料,对群内业务员进行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在群成员的共同合作下,该药品很快打通了销售渠道。陈某一边拿着就职公司上万元的薪资,一边赚取另一家公司丰厚的外快。然而“好景”不长,尽管他小心叮嘱群成员务必做好保密工作,但他的行为还是在2022年11月被就职的制药公司发现,该公司对陈某进行解聘。

双方争议

“你们违规开除我,应该支付赔偿金。”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非常不满。“我们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如员工在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制药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我们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了工会同意,还进行了公示,整个过程合法合理。”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万余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诉至彭州市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规范管理。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禁公司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形象和名誉,严禁在公司以外单位兼职或任职工作。”而陈某明知其在微信群中销售的药品并非该公司的产品,仍作为组织者之一,秘密以微信群的方式开展培训、推广该产品,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诚实信用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素养。本案中,陈某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私自兼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业务,这种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背,不仅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陈某自身的职业声誉。劳动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在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奔赴”中实现共赢,推进就业市场健康发展。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员工在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因私自兼职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引发劳动合同纠纷。如遇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劳动法领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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