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是贷款买车,没想到只是租车,一种叫做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屡屡引发纠纷。近三年来,北京地区融资租赁购车的诉讼近1000件,也是汽车消费领域较为集中的新型案件。
东城法院的典型案例显示,融资租赁公司与汪某签订合同,将标的车辆交付汪某使用,随后双方发生了纠纷。东城法院天坛法庭法官助理赵思宇介绍:王某发现这个车并没有登记到本人的名下,每个月支付的月供只是租金。王某认为这个合同的实际情况与当时业务人员介绍的完全不一致,因此拒绝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融资租赁购车是指消费者以“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低成本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也就是承租权,在合同期限内按期支付所有租金后,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融资租赁购车相关案件接近1000件,也是汽车消费领域较为集中的新型案件。东城法院天坛法庭法官古悦介绍: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片面的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让消费者把这个概念给混淆了,消费者以为自己是抵押贷款、分期购车,实际上它的前期行为只是租车,到后期他会发现这个车可能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直到把这些租金全都偿还完毕之后,才能够去取得这个车辆的所有权,这时候消费者通常就会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
融资租赁合同上约定,如果客户违约,公司可以把车辆收回进行处置。东城法院天坛法庭法官助理赵思宇介绍,部分公司收回车辆的方式激化了双方矛盾。有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会委托第三方的催收人员进行收车,这些人员有可能没有跟消费者提前沟通过,就使用备用钥匙把这个车啊偷偷开走了。有的时候收车的工作人员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甚至可能存在一些语言或肢体的冲突。
另外,相关诉讼中,消费者往往忽略保存合同等重要证据,加大维权难度。对于这种纠纷频发的新型购车模式,东城法院天坛法庭法官古悦提示: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首付低,对消费者的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是它后期的租金成本比较高。另外,前期它就是一个租赁的行为,在履约的过程当中,这个融资租赁公司破产或者跑路,那消费者取得车辆就非常的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