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刘某开始在碎石厂从事维修工作,但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碎石厂也没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因在工作中受伤,与碎石厂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和碎石厂之间有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碎石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劳动关系,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与具备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之间,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稳定的法律关系。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挥。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待遇。本案中,刘某主张和碎石厂之间是劳动关系,而碎石厂则主张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单位之间,经协商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所达成的一次性或临时性协议关系,不适用劳动法。雇员与雇主没有隶属关系,雇主一般只支付一次性或分期的劳动报酬,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等义务。
鉴于本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法院重点考察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根据刘某7年来一直服从碎石厂工作管理安排,碎石厂按月给付其劳动报酬等事实,法院依法认定刘某与碎石厂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
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
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PS: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