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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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不得”——第三期

  1.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5.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7.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8. 国家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9.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0.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们深入研究民法典的条文,为客户解读民事权利保护、用益物权所有权等重要内容。我们坚守“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特别注重依法保障客户的财产权、物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通过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不动产登记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热点问题,我们致力于让更多人深入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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