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 未成年人 家庭成员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被告人陈某某心生不满,遂对童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对童某某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以管教孩子等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常常令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体罚、虐待行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并未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高低档位浇淋童某某。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及五处轻伤二级。另查明,童某某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营养费人民币202767.35元。
案件发生后,人民法院撤销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移至童某某之父,并安排心理医生对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刑十五年;虐待罪判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罪判刑二年;虐待罪判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宣判后,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刘某某未采取措施阻止,并参与虐待,亦构成虐待罪。
在虐待过程中,陈某某多次对童某某身体造成重伤和轻伤等严重后果,依故意伤害罪处罚。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法院判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害人多部位伤残严重,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故意伤害罪判陈某某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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