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

十个“不得”——第二期

  1.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3.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6.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8.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9.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10.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上述“不得”条款在民事案件中频繁应用,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的法律底线,能够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合法权益。希望大家依法行事,不触碰法律红线。如有法律疑问,请随时咨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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