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 北京一公司被判赔偿腾讯108万

  公众号刷量似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为了数据好看或者接广告时能谈个好价钱,不少人会选择花钱刷高粉丝数、阅读量、点赞等数据。4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提供微信公众号“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原告丨提供刷量服务属不正当竞争

  腾讯诉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及实际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获得授权并共同参与微信软件的实际运营。微信拥有广大的用户基础,除具有即时通讯功能外,还提供微信公众平台等其他各类功能。微信公众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客户服务、企业管理等综合性互联网技术服务,并设置“阅读量”“评论”“粉丝”“投票”等功能模块,为平台内公众号运营者提供数据反馈,是公众号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微信公众平台致力于打造内容至上、热衷分享、互信共赢的运行秩序和生态。

  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户提供服务,维护微信生态的竞争秩序,原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禁止微信公众号刷粉、刷票、刷单等行为。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微信公众号刷关注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丨是正常的营销推广并未篡改数据

  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腾讯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公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营销:提供的营销推广行为是响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相应的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关注度;将微信公众号或者公众号中的文章发送给案外推广方,公司向推广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推广方将该公众号或者该公众号中的文章以链接的形式链接在推广方的公众号或其文章下方,网络用户在浏览推广方的公众号时,就有可能会点开该公众号下方的被推广人的链接,进而使被推广人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其文章的相关阅读数量得到提升。

  判决丨已构成侵权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委托方微信账户的关注、阅读、在看、点赞数的批量化操作服务,并实现被告与刷量委托方之间的确定刷量内容、选择刷量方式、反馈刷量进度、收取刷量报酬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该公司借助上述技术手段在其内部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经营流程。

  其次,涉案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给予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腾讯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再次,涉案行为会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生态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进而最终损害腾讯的合法权益。北京某科技公司为刷量服务的提供者,其行为使得微信平台内的经营者能够以一种便捷的方式获得虚假流量,并使得这些经营者能够将这种虚假流量直接变现,该行为会在平台内营造一种不良竞争氛围,扰乱微信软件平台内相关使用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用户等多方主体的正当利益,破坏微信平台长期以来建立的健康、有序的平台经济生态体系。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事实上削弱了微信平台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损害了腾讯通过努力经营微信平台而长期累积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妨碍了为微信平台使用者提供正常服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多数用户降低对平台信息的信任,损害平台整体声誉,进而损害正当权益。

  因此,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令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8万元。

  法官刘虹蕴介绍,该案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受理的涉及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知识产权审判在对传统行业、知名品牌、老字号等进行充分保护的同时,重视对新市场、新行业、新技术的关注和研究。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着眼,认定近年来出现的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刷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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