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能提出吗

离婚后可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的,双方离婚后,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案件,不支持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
在婚姻法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适用,应区别如下:
(一)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按本条规定要求赔偿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初审时被告没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裁判。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侵犯上述四种情况:重婚、夫妻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抛弃家庭成员。以上表现为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伤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方的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或非财产。举例来说,重婚和配偶同住都会导致精神伤害;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3)主观过失:即配偶一方故意犯下法定罪行,使对方受到损害。
(4)因果关系:一方配偶中有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行为,都应构成婚姻关系破裂、离婚和无过错一方的损害。
(离婚事实:违反法律并未导致离婚的,受损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方侵权责任的,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婚姻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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