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地产,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对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但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以抵押人本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全部房地产均为抵押财产,抵押物变卖时,其他共有人员负连带责任,在以变卖款偿还债务后,其他共有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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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与楚先生于2002年离婚,二人约定,将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一套两居室楼房分开居住。
8年后,陈女士认为双方在一处房屋内居住不方便,想要搬出去。二人商议后,决定由楚先生购买陈女士拥有的房产份额。但楚先生只同意按2002年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购买。双方争执不下,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拍卖。
法官提示
房山法院城关法庭曾思亮法官认为,2002年法院已通过调解书确认了双方房产的所有权,双方即对各自房产份额拥有处置权,对双方共同共有部分的处置,应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现在陈女士在对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要求拍卖双方共同的房产,不能得到支持,其只能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处置自己所有的份额,涉及到共同共有部分,必须征得楚先生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