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房协议未结婚不能生效

张先生在与未婚妻梁女士所做的婚前财产约定中表示将一套两居室送与女方,没想到,历经5年,张先生不但未与对方结成婚,反倒被对方告到法庭,要求张先生兑现承诺赠与住房。这起本市首例因婚前赠与纠纷案在宣武法院昨天宣判:驳回梁女士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前财产约定不能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生效并履行。

  梁女士称:张先生有一套两居室。1998年1月,她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她,并进行了公证。然而张先生至今未向她交付房产。梁女士要求张先生履行自己的诺言。

  张先生讲,我与梁女士是恋人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与她结婚,1997年底,在梁女士家中,我们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协议。当初与梁女士签订上述公证时,是为了双方能结婚,现在双方既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梁女士没有权利要房子。

  法院认为,婚前财产约定不能脱离婚姻单独生效。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法院推定协议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登记结婚,使该协议无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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