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下买房说是投资 妻子起诉离婚说是外遇


丈夫背着自己和别的女人购买商品房,妻子得知此事向法院提请离婚并索赔,丈夫却称该房系与他人的投资行为。日前,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一审判决。

  吴丽称她与朱涛结婚11年,近年朱涛的货贷生意看好,而夫妻关系却出现裂痕。2006年8月,她发现朱涛背着她在塘沽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的购房人是朱涛和一姓刘的女子;在小区入住登记表上,物业公司还将二人登记为家庭成员。吴丽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并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她要求和朱涛离婚,索要10万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其私下购买的这套房屋。

  朱涛则在法庭上不同意离婚,他说他和刘某某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商品房当初是以开办事务处的名义买的,出资比例各占一半。后来考虑到房价一直上涨,就改变初衷打算出租,这是生意上的共同投资行为,并非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朱涛还向法庭提交了与刘某某的投资协议书、房屋出租合同副本。

  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属于重大家庭开支,朱涛背着妻子与他人共同购房,说明在处理家庭重大事项时不尊重妻子,该行为存在过错。而从物业公司的登记表中可以看出,此二人被视为家庭共同成员,而非普通朋友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鉴于朱涛单方面存在过错,法院支持吴丽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判决由朱涛赔偿吴丽1万元精神抚慰金。

  对于私下所购房产的分割问题,法院认为这套合伙购买的房屋原告可另案起诉,最终确定双方财产份额,然后进行分割。

  (本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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