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被上诉人陈某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诉人认为该费用不足以抚养孩子,那么,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月 1200 元抚养费。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由于双方都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双方自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竞价。竞价后上诉人放弃要求房产,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产价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法释 [2003]19 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法官诱导”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安居房,被上诉人在深圳没有其它居所,而上诉人娘家有多处房产可以居住。房子判给被上诉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律师:×××
200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