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 婚后买房不一定是共同财产

  核心内容:自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没份”这些规定已经被大家所知晓,这意味着在房产权属问题上进一步把男女双方放于平等的位置。婚姻法新解释让丈母娘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心大胆地在女儿名下购买房产,而不必担心万一离婚,房产随之沦为嫁妆。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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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没份”……这意味着在房产权属问题上进一步把男女双方放于平等的位置。

  婚姻法新解释让丈母娘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放心大胆地在女儿名下购买房产,而不必担心万一离婚,房产随之沦为嫁妆。同时,女性也大可不必囿于婚房多由男方筹备的传统观念,主动出击为自己添置房产的同时给婚姻加上一道保险。如此一来,如果女性的购房心态不断发酵,可以预见,未来楼市中,娘子军甚至超越男性撑起大半边天。

  认贷又认房,中山房贷政策没有变化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实施,一些反应迅速的城市,立刻想到了变招。比如,东莞就有银行表示,如果婚前一方买了房,算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只要是商业贷款,无论是单方承担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都属于首套房。

  不过,8月16日,南都记者从中山的工、中、农、建四大国有银行获悉,在中山购房,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套数,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无关。

  “从本月10日起,以家庭为单位,认贷又认房。婚前任何一方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再买就算第二套。”中行中山分行一人士说。该人士表示,须到国土部门进行房产查册。

  农行中山分行一人士也表示,婚前一方拥有房产,婚后以另一方名义买房,也算第二套。“我们还没有收到相关文件,没有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进行调整,还是按以前的政策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套数。”该人士说。

  建行中山分行一人士说,中山最新的政策是认房又认贷,以家庭为单位,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一样。

  “只要配偶双方没用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现在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都按首套房政策执行。”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人士说。也就是说,即便配偶中的一方是婚前用过公积金贷款买房,婚后用另一方的公积金贷款买房也算第二套。

  房产证加配偶名免税不免费

  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营销总监肖新光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可能会导致配偶在房产证加名的意愿增强。

  “我不会要求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我老公爱我就行。”家住石岐的苏小姐结婚前和老公凑钱买了一套房子,但买房时她不在现场,房产证上就没有加她的名字。“加上我的名字也好,老公花心时,也得掂量掂量。”她笑言。

  “房产证加配偶名字,不需要打税。”8月16日,中山市国土局一人士说。她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证加配偶名字须配偶双方携带结婚证、测量图纸和身份证等到场办理,费用大约300元。另外,请测量公司测量图纸的费用须自付。

  男性购房计划或延缓,女性购房赠加

  购房者李小姐说:“女方的父母希望男方有一套房才嫁女儿,也是希望女儿未来生活不要那么辛苦。现在男方婚前买的房,和女方无关。”她认为,在这种政策下,可能女方父母对婚房的要求没有那么迫切了,“买房还不如给女儿买车实际一点”。

  也有人认为,在这种背景下,刚性购房者的购房需求没有原来那么迫切,可能会使一些人,暂时放弃购房计划,采取“裸婚”。

  “不要以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一出台,‘丈母娘’们就很受伤。她们应对有招,可能不但逼男方买房,而且还要加上女儿的名字。”肖新光说。肖新光认为,虽然新的政策可能会延缓部分男性购房的计划,但可能会催生女性投资房产的需求。“现在女性独立,有钱了,不想把钱带过去,为将来留一条后路或者出于投资的考虑,可能会在婚前加大房产投资的力度。”肖新光说。

  媒体记者项小姐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很公平。因为现在很多都是独生子女,男方有父母,女方也有父母,“娘家给女儿买的房子,为什么要分老公一半呢?”而且,现在婚前谁买的房子将来就是谁的,为什么有能力的情况下,不在婚前买套房子呢?

  新解要点

  谁出资谁受益

  解读:婚后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离婚时不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有不少亮点。”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秋楠说,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他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啃老族”。父母为子女买房,碍于面子,往往不会签订相关财产协议。离婚时,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父母的意愿,侵害了出资方权益。

  “现在有了明确的认定,谁出资,谁受益。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份额分成。跟过去认定为共同财产不同。”张秋楠说。

  谁首付房归谁

  解读: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房产,离婚归登记方,另一方可获共同还贷部分补偿。

  张秋楠介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如果是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购置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如果一方婚前购房只是出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给另一方合理补偿。

  “以前对于共同还贷的情况,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争议比较多。”张秋楠说,对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应该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最好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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