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单位分房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案例介绍】
张先生同李女士与2000年结婚,婚后第二年张先生将原单位公租房以成本价购回。2007年张、李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李女士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对住房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先生称此房是个人财产,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张先生述称:现住房屋演化过程是:1988年由单位分给得一处职工宿舍,1994年单位给调换成现在的住房,1999年以前采取低租金承租方式承租居住,1999年张先生所在的单位依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出售,张先生用婚前个人积蓄交付了房款。1997年3月28双方结婚,自结婚到购房,婚姻时间很短,在1998年3月女方查出病,李女士的单位的效盖不好,每月只发放200元生活费,李女士没有其他收入,一直到2003年分居,据此说明李女士对购房没有任何投入。
【法律分析】
查明购房款是张先生婚前的积蓄,张先生证明购房款来源是在1996年张先生借给一家企业97750元,1999年还款70000元作为交付房款来源。那么此房该如何析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产生的主要问题在于“财产取得时间和来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提出了购房款系婚前个人积蓄,能否证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对此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意见表现为公民取得房屋居住权是基于与国家、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对承租的房屋只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婚前承租房屋是否应当认定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司法实务中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由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权属认定和处理须非常谨慎,如果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系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