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区分财产属性

  核心内容:如何判断争议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个相关的真实案例。

  吕男与郑女自1990年4月8日经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9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汪某系郑女的娘家母亲,2000年1月郑女与其母约定,将郑女名下的一处房产转移到汪名下,后经吕男发现,吕男认为这是其与郑女的夫妻财产,郑的转移行为侵害了婚姻财产,随反映到检察院及市房管局,经相关单位调查,确认汪与郑的行为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登报声明注销汪更名的产权证,2000年2月汪某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争议焦点:涉案房产是吕男与郑女的夫妻财产还是汪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的事实:

  ①、涉案房产是1997年由郑女士与吕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交款人为郑女士,专用发票开具购房人为郑女士;

  ②、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同国信公司签约购房;

  ③、郑女士委托国信公司办理购房产权登记事宜并出具委托书;

  ④、郑女士以本人名义向房管部门交纳购房税金;

  ⑤、办理产权证时交纳手续费、登记费的发票均是郑女士;

  ⑥、产权部门核发郑女士为持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⑦、多年来郑女士、吕先生装修、管理、出租争议房屋及收取租金;

  ⑧、郑女士在法庭自认贷款系自己借用汪某某之名,汪某某在诉讼中自认贷款系郑女士自己所为;

  同时,汪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郑女士交付房款中有三次写的是汪女士的名字;开发商单位证明郑女士曾向单位提出要求,将原先开具名称为汪女士的发票换成郑女士的名字;汪女士提交了四份贷款协议,拟证明以此贷款委托郑女士交付部分购房款;

  此案中汪女士诉求法院,要求法院认定此房为汪个人所有,而吕先生要求法院将涉案房屋确认为吕女士与吕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历经多次判决,既有判汪女士所有,又有判吕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共有。

  【法律分析】

  究竟如何认定,这要看法律规定及证据证明的事实,从法律规定看: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三种;婚姻法规定以“婚后共同财产制”为原则,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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