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将双方共有房产抵押出去,导致妻子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最后法院判抵押行为无效。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这个真实的案例内容知识。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就擅自将一审判给妻子的房产抵押,导致妻子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无奈将前夫李先生和被抵押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据悉,朝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前妻:共有人利益受损 抵押行为无效
李女士诉称,去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在西城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在6月20日做出的判决中确认了朝阳区某处501号房产归李女士所有。但6月26日,案件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去年10月,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归李女士所有。但此时王先生已经占有并住进该房屋,导致李女士无法入住,并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女士认为,前夫在诉讼期间擅自抵押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并违反了《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
前夫:房屋系婚前所购 抵押时所有权明确
李女士的前夫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是李先生婚前所购,2007年2月3日收房。鉴于债务压力,在与李女士商议后,以李先生的名义于2007年4月21日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出售合同》。2007年5月,王先生从网上了解到该房产有意出售的信息,主动与李先生联系。因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王先生同意由其先借款偿还贷款。同年6月10日,李先生中止了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与王先生达成了购房协议。6月19日,王先生将270000元款项打入李先生的还贷账户,在其监督下,李先生偿还了全部银行贷款,同时,李先生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由其居住使用。2008年6月20日,西城法院判决下达,李先生将情况在第一时间告知了王先生。6月25日,房产权证办理下来,根据双方之前的协议,李先生应王先生的要求将该房产通过正常法律程序抵押给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进行了公示,之后王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公示期间,前妻李女士未提出异议。
李先生认为,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抵押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同时,自己与王先生在2007年5月之前互不认识,也不可能预料到会离婚,双方根本不存在串通的可能性。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