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莲怡园小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2日,张某与赵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将位于丰台区莲怡园小区一套回迁安置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支付了房款。赵某向张某交付了该房屋。后该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张某便要求赵某依据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才得知赵某已经将该房屋登记到其子史某名下。之后张某一直与赵某、史某交涉该房屋过户事宜,但二人明确表示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到张某名下。另外,涉案房屋现产权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奈,张某以赵某、史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丰台区莲怡园小区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颠倒黑白 否认收到房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赵某表示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购房款,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收房款,并曾多次向原告催要房款,但是原告一直未付。

  同时被告史某辩称:合同是赵某所签,不是史某所签,史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律师举证 还原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是在中间人李某的介绍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时李某是被告赵某的近亲,李某作为赵某的代理人负责涉案房屋买卖的一切事宜,同时,该《二手房买卖合同》甲方代理人处的签字人为“李某”。原告将购房款以银行卡转账形式汇款至李某账户,李某出具收条,因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有权代收房款。李某收到房款视为被告赵某收到房款。另外,原告还搜集到赵某曾经诉张某的民事起诉状,在该诉状中,赵某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承认收到房款,现在被告却又矢口否认,纯属颠倒黑白。

  之所以将史某作为被告,是因为史某在知悉《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前提下,与赵某共谋将诉争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属于恶意串通,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张某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1.关于原告张某是否支付房款问题。被告赵某、史某主张未支付,李某虽单独到庭陈述其未代收房款,最终其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且其表述内容有违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而根据双方合同上被告赵某代理人李某的签名、李某的收条,结合被告赵某起诉张某时民事起诉书中关于房款支付的自述,以及原告长期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被告赵某、史某的主张显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张某已支付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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