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的事故处理规定法律依据重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本质应当定性为证据性的确认行为。重庆交通事故律师专业团队谈谈交通事故中,特殊类型的事故处理规定。
一般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机动车一机动车、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或行人,在常规通行状态下因过失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又按照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报警、接受警方的调查与处理。此类事故因调查处理程序完整,所得证据充分,当事人相当配合,其交通事故定责相对比较容易、准确。
 
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是什么?
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往往是不满足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要素,使得常规处理方法失效,这时需要给当事人一条其他路径寻求救济或者直接推定责任。

一、安全法规定之外的“道路”或“车辆”之外的特殊交通事故。
这由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交由相对应部门依据其特定情形处理,无规定主管部门的由交通警察部门比照定责、处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二、逃逸类交通事故。
这类情况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先行推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在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的基础上发现相对方也有过错的,减轻其责任。但如果发现逃逸方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三、交通肇事毁灭证据类事故。
直接确定毁灭方的全部责任。因为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涉嫌酒驾的驾驶员离开现场或在现场再次饮酒的,均属于毁灭证据行为。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如"碰瓷”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确定相对方无责任。

五、对交通事实无法查清的事故。
这类情况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到事故处理时间节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损失情况,不定当事方责任。另外,对意外类事故,双方均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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