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刚刚买保险 车辆就肇事
2022年1月26日14时18分,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宣威市区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经查,陈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脱保一段时间后,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收费确认时间为13时37分,保单生成时间为13时55分,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22年1月26日15时起至2023年1月26日14时止。
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张某将陈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陈某称,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保险之后。虽然保单约定保险生效时间为当日15时,但这是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张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生效之前,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承保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接受了陈某提交的投保申请,并收取了保费,陈某的车辆符合投保条件,且陈某是在车辆脱保的情况下急于续保,应认定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陈某保险费并生成保单后成立生效。
此外,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与陈某就保险期限进行了约定,或针对免责条款向陈某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单方确定保险期间的行为,对投保人不具有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履行承保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交强险的公益性与强制性
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具有公益性及强制性。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交强险即时生效,而是赋予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的选择权,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即时生效。
据此,交强险保险合同立即生效更符合投保人的保险目的和合理预期,保险公司作为优势地位一方,应当告知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生效时间具有选择权。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交强险的购买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部分车主存在侥幸心理,不按时投保甚至不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交通事故理赔经验,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