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开玩具车撞伤七旬老人,家长及经营者担责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年过七旬的颜某在宜宾市叙州区某广场与人聊天,未成年人王某、张某驾驶电动玩具车玩耍时将其撞倒在地。颜某随即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经救治后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颜某家属与王某、张某的监护人及玩具车经营者杨某就医疗费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1月,颜某将王某、张某及其父母和玩具车经营者杨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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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父母和张某父母就未成年子女致人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歧较大。经法院多次调解,并反复向王某父母和张某父母释法明理,最终,王某父母、张某父母、玩具车经营者杨某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颜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法官说法

城市的休闲广场是市民茶余饭后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休闲广场人流量大,也吸引不少经营者入驻。电动玩具车经营者看中了休闲广场空间大、人流量密集的特点,纷纷“圈地”经营,电动玩具车受众一般是10岁以下小孩,但小孩子驾驶电动玩具车存在一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与张某骑车致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责任,其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选择相关活动项目的义务,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某作为电动玩具车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预见并防范电动玩具车在人数众多的广场玩耍的风险,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时,监护人应尽到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经营者也应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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