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在线咨询: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哪些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那么此时离婚会存在哪些问题?重庆离婚律师在线咨询为您解析。

一、下落不明的概念
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只要一方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 离婚存在的问题
1.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实践中,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比较困难。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死亡,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恢复。
 
2.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
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虚假,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
此时,如果法院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基于上述原因,在审判实务中,有的法院对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有的法院只对离婚作出判决,不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做法不统一。


 
3.子女抚养难以处理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也剥夺了子女选择跟父母中特定一方生活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当,当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
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
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也不好。
而且,当被告重新出现时,如被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双方又协商不成,将使得原被告双方因争夺抚养权问题而产生新的纠纷,容易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但问题是,不管法院判决子女归何方抚养,实际上一般都是由原告抚养。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即使判决被告抚养,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4.第三人权益受损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知有限,特别是在被告故意下落不明或原、被告双方串通逃避债务时,法院很难查清双方的债权债务,法院的判决就极易侵犯第三人的利益。
 
5.规避法定义务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夫妻为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远走他乡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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