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
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一、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三、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五、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九、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一、明确了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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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5月24日下午、25日上午,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代表们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编纂和立法的意义,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并结合近期收到的部分代表在第二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中所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
同时,就提出的修改意见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一百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一、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草案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强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二、违反消防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草案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有的代表提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也应当予以制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这一款作相应的修改。
三、明确物业不得用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建议予以规范。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九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是保护人格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建议将赔礼道歉请求权纳入这一规定之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的规定。
五、有关性骚扰条款的规定针对性更明确
禁止性骚扰入法是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之一。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对禁止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作了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六、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扩大
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有的代表提出,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承担这一保密义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七、父母离婚孩子归谁已满8周岁子女有话语权
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具体规定如下: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有的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以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列入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九、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
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病理资料、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的义务作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有的代表提出,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疗费用不属于病历资料的内容,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这一款中的“医疗费用”。
十、明确了地陷、塌陷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有的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地方发生地面塌陷致人损害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此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十一、明确了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机关查找责任人
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的代表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中国首部民法典表决刚刚通过!实质性修改四十余处 这些要点要记”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