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5年,贺某以每月2500元租金标准将出租车转租给无从业资格的姜某。2016年,姜某驾车与骑三轮车的洪某碰撞,交警无法查明事故事实,只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存在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情况下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只有确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故意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可免除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洪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故姜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洪某无责任。因姜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
按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故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其出租、出借时可对使用人、驾驶人加以选择。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出租车,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姜某未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故贺某将出租车租赁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姜某从事经营活动,应认定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洪某损失,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何某承担20%、姜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贴士:出租车运营者将出租车租赁给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应认定为未尽到选任上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事故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延伸:个人出借或出租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划分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见,如果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时,应当预见借给他人所带来的危险,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比如机动车的车况是否良好无瑕疵,借车的使用人是否具有必备的驾驶能力等等。
最后,建议在交付车辆时应当签订书面的车辆交付凭证,注明时间、地点、交付人、接受人、双方交付的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