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用工专业律师结合一则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谈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算“工伤”吗?保险能够理赔吗?
案情:
阿龙(化名)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加班21点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后不治身亡。
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在于:阿龙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人表示,根据已查明事实,阿龙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重庆劳动用工专业律师:
一、猝死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
二、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回到案例中进行分析:
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原因不知,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
尽管其长时间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
所以可以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通过上文重庆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工伤如何认定 员工长期加班回家后猝死 保险公司称“非工伤”拒赔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案情:
阿龙(化名)曾长时间连续加班,一天加班21点后回家出现身体不适,凌晨送医后不治身亡。
公司为所有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于是在对阿龙家属进行相应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者以该险种应基于工伤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在于:阿龙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人表示,根据已查明事实,阿龙死亡原因系心脏呼吸骤停猝死,虽然其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但他死亡当日,工作时间长达10小时以上,且在死亡前两个月内,除去7个休息日,其每日工作时间均长达10小时以上。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险种为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设立,即保险范围也应当参照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原告员工在家因自身疾病死亡,系我方免责事由之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阿龙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法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重庆劳动用工专业律师:
一、猝死的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亦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健康常识。
二、工伤如何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两个基本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
回到案例中进行分析:
阿龙的死因为心脏呼吸骤停,原因不知,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
尽管其长时间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阿龙加班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的结论,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
所以可以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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