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能否据此中止劳动合同?

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现公司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向员工支付欠薪的义务,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用人单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 能否据此中止劳动合同?

请问:基于担心“重蹈覆辙”,我能否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担保后,再履行劳动合同?

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担保后再履行劳动合同,即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这里涉及一个不安抗辩权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与之对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其条件为: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二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本案情形恰恰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你应当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双方互负履行义务,且你的履行行为在先,公司的履行行为在后;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指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正因为公司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向员工支付欠薪的义务,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了其丧失信誉、具有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决定了你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担保后再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安徽法制报


用人单位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通常意味着该单位存在未履行法院判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信用受损。然而,这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自动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情况:

  1. 协商一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

  2.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用人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3. 劳动者权益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 法院判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劳动合同的中止或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是否能够中止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劳动者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最好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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