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被侵犯,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裁定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未依约署名构成侵权
原告林宏诉称,2009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他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并且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编剧署名权。林宏按时完成并交付剧本。然而,电视剧播出后,他发现编剧署名被更换为杨健和秦丽,甚至出现了杨健和林丽的名字,却未为自己署名。
林宏认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未按合同履约,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并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以下诉求:
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要求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等平台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醒企业和创作者,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避免因忽视合同细节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被告:电视剧与原告无关 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林宏并非涉案电视剧的合法编剧。公司表示,他们与林宏的妻子秦丽签订了编剧协议,而非林宏本人,并按协议约定为秦丽署名。此后,由于公司聘请案外人杨健修改了剧本,因此编剧署名变更为杨健和秦丽。
新丽传媒集团和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则表示,他们认可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的主张,认为该电视剧并未使用林宏的小说或剧本,不构成侵权行为。龙锦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电视剧使用了原告小说及剧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与原告的小说和剧本在故事框架、人物关系及情节设计等方面高度相似,并包含大量雷同之处。因此,可以认定该电视剧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小说和剧本。
此外,法院审查了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并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对于“有权决定编剧是否署名”的条款,法院解释为该条款仅适用于新增编剧,而不包括原告林宏的署名权。
针对被告辩称是以林宏妻子秦丽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说法,法院指出,被告仅提供了内部证人证言,且证人长期供职于东方联盟公司,缺乏其他证据支持,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新丽传媒集团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爱奇艺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礼道歉;
赔偿林宏经济损失15万元。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著作权法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影视制作公司和文创企业,在进行剧本开发或版权引入时,应确保与原著作者或编剧的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并严格履行协议中的署名权规定。通过遵守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不仅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还能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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