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炒菜界的海底捞”,法院:侵权!

  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及第19179791号海底捞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小放牛公司称,自己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被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合理借鉴是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供稿/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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