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补偿方式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津贴(工资的7至24个月)、一次性就业津贴(根据工伤职工所在省工伤条例,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贴(按受伤职工所在省工伤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工资(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伙食补贴、护理费、交通费等;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