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烟台市工伤补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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