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烟台市工伤补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乘以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