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关于抚养权的案例
根据国家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呈上升趋势。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404.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离婚率为3.4%,比上年增长0.2个千分点。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成本太低以及外来诱惑太多等原因,导致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走向终点。
案情介绍
2016年2月,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王先生在xx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1月生育两子。婚后,刘女士与王先生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于2019年10月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中则涉及小孩抚养权问题。协议约定“两个婚生子均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承担,男方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6周岁”。但由于被告王先生在支付了小孩生活费4000元后,以协商变更小孩抚养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刘女士遂要求被告王先生一次性支付小孩生活费172000元。最后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为“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0元直至年满16周岁止”。
针对本案,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就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小孩抚养权问题,协议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原则上对小孩抚养权问题不干涉,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先生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支付义务。
针对离婚纠纷类案件过程的小孩抚养权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小孩抚养的原则
夫妻双方离婚后,原则上一般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三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2.小孩抚养的具体规定
根据《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对于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作出如下认定: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3.抚养费的范围、分担原则和确定标准
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抚养费定义为“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明确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是父母支付的抚养费应有的内容。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并不限于以上三种,当产生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合理必要的其他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一般而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而且原则上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父母条件允许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就何种情形下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婚姻法》的释文中认为,一次性支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乙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参考以上情形的前提下,基本很少会判决一次性给付的。结合笔者查阅的相关司法审判案例来看,如果一方要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条件能够承担的了这笔费用而不会导致生活困难,尽管法官的审查、裁判角度不尽相同,但最终的裁判结果都大相径庭,不予支持。
以上是笔者作为一名初入律师行业的新人,对离婚纠纷中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的内容分享。笔者从业时间不长,水平有限,对离婚案件处理的认识尚显肤浅,如有不当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