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个孩子是跟一方还是各抚养一个

  抚养权纠纷:离婚两个孩子是跟一方还是各抚养一个

  离婚两个孩子是跟一方还是各抚养一个

  由于当下我国开放二胎政策,在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两个孩子且离婚率上升的背景下,也出现了激烈的抚养权纠纷——到底是两个孩子都跟父母其中一方,还是两个孩子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作者检索当前已公布的司法判例后,总结如下规律:

  1.  并不是只要有两个孩子就判决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

  2.  依照现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法院裁判的核心依据为,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司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注以下案例均适用判决时生效的法律、司法解释。

  目录

  法院认为应当两个孩子都跟随一方的情形

  法院认为应当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的情形

  法院认为应当两个孩子都跟随一方的情形

  关键词:争议焦点:两个孩子抚养权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基本案情:抚养权 审判年份:2020

  1. 赵某1与李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年龄均按照判决时间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跟随谁共同生活较为适宜,应否负担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2,现均未成年。由于两个儿子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均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长子赵某2、次子李某2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较为适宜。

  2. 贾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婚生子刘某2(7岁)、刘某3(9岁)

  本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贾某于2006年12月7日与宁夏籍男子张某登记结婚,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贾某又于2011年3月17日与刘某1登记结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双方共同生育的两个孩子的抚养权。2.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关于焦点1,双方共同生育的长子刘某3和次子刘某2常年由刘某1及其父母抚养,两个孩子自幼一直结伴成长,已经在其父亲刘某1住所地的学校上学接受义务教育,建立起了持续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故两个孩子由刘某1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贾某离出走离开两个孩子至今两年有余,其务工的处所不稳定、居无定所,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由刘某1抚养两个孩子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成长并无不妥。

  关键词:争议焦点:一人一个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基本案情:抚养权 审判年份:2020以前

  3.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03-08)

  子陈某乙(10岁)、之女陈某丙 (9岁)

  2005年3月29日生男孩陈某乙,2007年2月17日生女孩陈某丙

  审理中,被告坚持一对子女均由他抚养,原、被告之子陈某乙(10岁)、之女陈某丙 (9岁)亦均表示愿意与被告陈某甲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方面看考虑,愿尊重孩子的愿望,同意一对子女均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不论是被告坚持两个孩子均由本人抚养,还是原告为了孩子考虑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都体现了作为父母的原、被告对一对子女的深厚感情,故本院依法确定婚生儿子陈某乙、女儿陈某丙均由被告抚养

  4. 赵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30)

  长女赵丹阳(9岁)、次女赵丹妮(7岁)

  2006年3月9日生育长女赵丹阳,2007年9月25日生育次女赵丹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特征、目前的生活状态,依法确定随被告生活为宜

  5. 果×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08-19)

  2011年3月12日,生育两个女儿刘×1、刘×2 (均3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1和刘×2的抚养问题,刘×坚持要求均由其抚养,果×在第一次庭审中要求两个女儿均由刘×抚养,在第二次庭审中则要求与刘×每人自行抚养一个女儿,因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均由刘×直接抚养,由果×给付抚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刘×1与刘×2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刘×母亲帮助照顾;果×与刘×分居一年多的时间里,刘×1与刘×2一直跟随刘×生活;果×于原审法院曾明确表述“我现在无法直接抚养孩子,孩子给刘×”;刘×坚决要求抚养刘×1与刘×2,且主张两个孩子系孪生姊妹,相互之间有较强的情感依赖。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刘×1和刘×2由刘×直接抚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没有打破子女已形成的生活习惯,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

  法院认为应当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的情形

  6. 孙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09-12)

  婚生子孙某乙(7岁)、孙某丙(5岁)

  2008年7月2日生育孙某乙(7岁),2011年9月30日生育孙某丙(5岁)

  一审认为:关于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的抚养问题,法院充分考虑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的生活、学习便利问题,并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由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张某共同抚养。婚生子孙某乙随原告孙某甲生活,婚生子孙某丙随被告张某生活较妥,原、被告应分别支付婚生子孙某乙、孙某丙必要的抚养费。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两个婚生子皆为男孩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孙某乙随孙某甲生活、孙某丙随张某生活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两个孩子都随其生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7. 杨某乙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02-11)

  孪生儿子杨某丙、杨某丁(估算均不超过3岁)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孪生儿子取名杨某丙、杨某丁,现随原告生活。(估算均不超过3岁)

  一审认为:离婚后,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该院根据原、被告有孪生儿子的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

  二审认为:针对上诉人所提两双胞胎儿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鉴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有抚养要求,原审判令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无不当,本院亦予认同。上诉人要求两个儿子均由其一方抚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附当前生效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至四十八条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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