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彩礼频频成为离婚后的累赘

  订婚送彩礼虽然是传统习俗,但该习俗至今仍然盛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因结婚聘礼而产生的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是聘金、彩礼数额水涨船高,另一方面是矛盾激化严重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而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即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约财产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不当得利对待婚约财产。除此两大类观点外,还有一种是目的赠与说。目的赠与说认为给付方不得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可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与给付人当初给付时的本意相吻合,因此,比较符合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

  调解与执行比较困难

  彩礼的范围难以界定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彩礼明确定义,实践中诉讼双方对彩礼的范围有很大争议。男方起诉时,往往把恋爱过程中所有给付女方的财物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而女方往往只认可男方给付的大宗金钱,而对于给付的物品等则认为属赠与性质。

  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婚姻法解释(二)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对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问题,该解释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对“给付方”的范围却并没有明确。在现实案例中,彩礼的给付往往涉及男女本人及双方家庭等,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有着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诉讼主体只能是婚约双方当事人,有的认为还应包括双方家长,有的甚至把媒人也列为了案件的当事人。

  收取彩礼的证据难以收集

  婚约财产给付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有所不同,给付方不可能要求收受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因此,当引发返还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通常证明力不大,对方当事人也常以此作为抗辩,导致证据效力不足。

  纠纷的调解与执行较困难

  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双方对彩礼范围的认识差异较大,矛盾复杂激化。其次是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大多数男女已同居,按照农村习俗,女方往往处于实际受害人的地位,在诉讼中对抗情绪很大。再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或者下落不明,不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最后,很多农村地区彩礼返还的习俗是,女方悔婚的全部返还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不再返还彩礼。如果男方首先悔婚,又要求返还彩礼,女方则不会接受。

  案例分析

  赵庆与李秋相恋五年,打算登记结婚。赵庆的父母早在几年前就在北京给儿子买了房子,并装修一新,赵庆也按照李秋的意愿,换了新车。当讨论到彩礼时,双方发生争执:男方认为已经买了房、车,彩礼钱应该少些;女方则坚持30万元不松口。

  最终,赵庆父母虽拿出30万元彩礼,但对未来儿媳妇非常不满。随后,李秋及其家人认为新婚不能住旧房子,赵庆家准备的新房是前几年购买的并居住过,他们要求男方把房内设施全部拆除重新装修,除旧要达到“毛坯房”的水平......面对“加码”的彩礼,赵庆最终选择分手,而女方拒绝返还彩礼,赵庆把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规定,判令女方返还彩礼30万元。

  高瞻分析

  彩礼起源于周礼,并延续至今成为许多地方的习俗。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彩礼作出规定,即法不禁止,彩礼属于民间风俗习惯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但婚姻法仍然对超越风俗习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律师介绍,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必须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不过,适用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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