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通执行法律的建立规定的基础是?
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少数民族集中分布在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国家基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通执行中央国家政策,立法上已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六十日内给予答复。”以上是法院变通执行国家法律的建立规定的基础是的回答。
二、什么是变通执行权?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综上所述,变通执行权是为了保障我国特殊民族自治区合法权益。因为我国国土比较辽阔,为了使各个民族地区之间的差异,不发生冲突。所以在解决诉讼案件的时候,可以使用变通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