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案件多久结案?

一、委托执行案件多久结案?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委托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分析,委托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在受理执行法院辖区以外,或者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属专门法院管辖的

只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外地”的,方可进行委托执行;如果在受理执行法院的辖区内,就无必要也不得委托执行。委托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

在案件诉讼程序中,因案件的管辖规定,有些外地当事人到本地参加诉讼。案件审结后,如果外地当事人有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地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种委托有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是本地人,由于外出经商办企业等各种原因,主要财产在外地,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地人民法院可委托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是外地人,外地人在住所地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财产在第三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3、委托执行的案件,可以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都在外地的案件,也可以是部分被执行人在外地或者部分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只要是需要对外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采取强制执行的,都可以委托执行。

(二)本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凡是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本地法院必须已经立案受理。如果权利人未提出申请执行或者审判员未移送执行,本地法院尚未受理执行,不存在委托执行问题;即使权利人已提出申请或审判员已移送,还需经审理再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案件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未经审查就委托执行,就容易造成委托执行错误。

(三)本院执行确有困难

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的执行效率,如果当地法院有便利的执行条件便不宜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否则便背离了委托执行的本来目的,失去了实际意义。实践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以外,但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并有财产足以执行,但在辖区外也有财产。在这些情况下,本院直接执行没有多大困难,而个别执行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或将案件推托出手,或为了庇护被执行人,或为了避免与被执行人伤人情面子,而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如果将这类案件也允许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不仅不符合委托执行的立法精神,而且为个别执行人员实施不正之风行为创造了条件。

因此,委托执行作为法院内部的一项制度,必须按照法定条件严格执行。委托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委托执行案件是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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