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一、最高院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

  二、交通事故引发因素

  1、客观因素

  道路、气象等原因,也可引起事故发生。

  2、车况不佳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尤其是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前桥、后桥有故障,没有及时检查、维修。

  3、疏忽大意

  当事人由于心理或者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精力分散、反应迟钝,表现为观望不周、措施不及或者不当。还有当事人依靠自己的主观想象判断事务或者过高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对前方、左右车辆、行人形态、道路情况等,未判断清楚就盲目通行。

  4、操作失误

  驾驶车辆的人员技术不熟练,经验不足,缺乏安全行车常识,未掌握复杂道路行车的特点,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操作错误。

  5、违反规定

  当事人由于不按交通法规和其他交通安全规定行车或者走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违章装载、超员、疲劳驾驶、行人不走人行横道等原因造成交通违法的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最高院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根据事故双方所负的责任来进行划分相应的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承业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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