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劳动法|下落不明、宣告失踪,很有意思的7个用工问题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用工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大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用工有关的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说明:文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 文】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解 析】

一、条文解析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由于宣告失踪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这里的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任何音讯的状态,强调的是连续性。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必须与该自然人具有利害关系。

3、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的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因宣告失踪制度涉及到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问题,自然也涉及到劳动法当中的诸多问题。

二、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劳动者失踪吗?

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可以成为被宣告失踪的对象,如果劳动者满足了宣告失踪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劳动者失踪吗?这里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可以是被申请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因为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失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稳定的状态,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报酬的发放等均有切身的利害关系。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作为被申请宣告失踪劳动者的利害关系人。

三、劳动者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用人单位失踪吗?

用人单位不是自然人,不可能成为宣告失踪的对象。但有一种情况,不是申请宣告用人单位失踪,而是申请开办用人单位的自然人为宣告失踪人。

比如,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个体经营组织是用人单位。

因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当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满足宣告失踪条件时,其聘用的劳动者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宣告失踪。

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当其中一个家庭成员失踪时,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正常经营的,不影响聘用劳动者的权益,此时,劳动者就不具有利害关系。

当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劳动者可以要求财产管理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

四、劳动者被宣告失踪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依据该规定,当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者被宣告失踪后又回来了,怎么办?

依据上一点分析,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当劳动者又回来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恢复。

六、劳动者下落不明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在被宣告失踪后,劳动合同终止,但在被宣告失踪前有两年下落不明的时间,此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因为是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提供劳动,能否以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

因为此时并不是劳动者故意不提供劳动,而是因为客观上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并不是无故旷工。所以,不能用此办法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可以用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来处理该问题。

此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具备条件,但也没有出现法定的解除或终止事由,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下落不明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之一,但下落不明与所列举的情形有一定的相似性,且这样处理不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

七、下落不明期间劳动者又回来了,怎么办?

下落不明期间劳动者又回来了,其实是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消失了。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在下落不明期间或被宣告失踪后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下落不明期间或被宣告失踪后在新的地方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履行了劳动合同。比如,一个生活在南京的劳动者,来到了新疆,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无法联系到他,音讯全无。此时,他在新疆找了一份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

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可以向新单位主张劳动权益吗?

对于自然人在下落不明期间或被宣告失踪后,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并未作规定,《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该规定是针对被宣告死亡之后的规定。

笔者认为,下落不明期间或被宣告失踪只是自然人在原生活工作区域内消失,不代表其在新的地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新地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有效。

所以,在新的地方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其各项劳动权益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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