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的两个影响
1, 婚前房产是否归个人所有?
《意见稿》第十一条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后,如果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没有房屋居住也是生活困难的一种,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
因此,如果双方共同还贷。在现行的司法判决中,也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付出在整个房子价款中所占的比例,然后按照房子的现价进行分割。
2,婚后受赠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个人?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个人财产。《意见稿》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而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可以算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该算为共同财产。
针对这个巨大变化,建议父母在赠与孩子房产时候,作出书面的约定,并保留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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