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案件解析: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无欺诈,胁迫情形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婚姻房产纠纷案例二:离婚协议赠儿房产撤销赠与被判不违法
夫妻离婚时签订协议,将价值20余万元的房子赠与儿子。半年后,其妻却突然反悔,要将所赠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重新分割。 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一致赞同把价值20余万元的房子赠给3岁儿子,儿子跟张华,承诺由其一人抚养。离婚半年后,王梅认为,虽然曾答应将房子赠送给儿子,可因儿子还小,根本没有能力正确行使权利,以此为由,她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送房屋,不再办理赠送房屋产权过户,要重新与前夫平均分割财产。王认为所赠送的房屋至今未过户,她可以变卦收回。
该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相关法律规定,赠与是受赠双方都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根据《赠与法》,赠与财产应当办理登记等手续才有效。王在办理转移前不同意赠与,要撤销尚未成功赠与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将未过户的房子重新分割是合理的,经估价后,王分得房屋折价补偿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