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女友要求为结婚买房 婚没结成这房算她的吗?

29岁的简明在与26岁的陈丽相恋一段时间后,试着向陈丽求婚。陈丽表示愿意嫁给简明,但条件是简明得出钱购买一套房子。简明于是出资买下房子及一整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他与陈丽共有。

两个恋人搬进新房后,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因小事吵了一架,后来又多次闹矛盾。两人都感觉今后无法共同生活,最终决定分手。简明要求陈丽搬出新房,但遭到拒绝。陈丽认为,自己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因此拒不搬家。

律师点评

没结婚就得还房子否则起诉撤销赠与

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姜世吉律师认为,此案中简明为与女友陈丽结婚,出资购房,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子登记为他和陈丽共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所以在本案中陈丽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那么,陈丽是否理所应当对该房屋享有部分产权呢?姜律师说,这还要看此案的实际情况,简明将陈丽作为共有人登记的行为,视为简明对陈丽的赠与,不过这个赠与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二人结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既然现在结婚已不可能,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则陈丽应该返还该房产。如果陈丽拒不返还,简明可以在一年之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赠与。

此外,姜律师建议,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婚前买房作产权登记时务必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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