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第三者闹离婚 丈夫赔了房子孩子

  妻子得知丈夫与另一女子共处一室后,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日前认为丈夫为过错方,孩子和房子都判给了妻子。

  孙静和丈夫王海从1998年确定了恋爱关系,两年后结婚,转年生了孩子,2003年还买了一套房子。

  日前,孙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她说她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夫妻关系逐渐冷漠。去年的一天凌晨,她发现王海和另外一个女人陈某开房后报警,在公安民警敲门达两个小时后,王海才和陈某走出房门。孙静说,在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她和王海在派出所内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还签了字。孙静认为,王海的行为伤害了她,所以起诉要求离婚,除了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外,还要求将房子归她所有。

  但是王海却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承诺今后在与异性朋友交往中会多加注意,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海近年来在处理与朋友、同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与异性朋友交往中不能正确把握尺度,他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对此王海应当负有过错责任。庭审中虽然经多次调解,但是孙静离婚态度坚决,法院准予二人离婚。考虑到孩子年龄还小,判决随孙静一起生活。而双方在诉前对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已经有约定,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比照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兼顾妇女、儿童的权益等,法院判决房子归孙静所有,剩余贷款归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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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妻离婚过一次,法官已经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女方,后来两者复婚又离婚,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时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女方认为,该房屋已经属于其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一位资深的房地产纠纷律师表示,在复婚时候,该财产的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该财产已经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这个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时,提出要求分割房产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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