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纠纷 闹上法庭

  因房屋产权引发矛盾,妻子将丈夫和婆婆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确认纠纷案。

  2005年4月,因拆迁改造,阿娇与丈夫阿锵将三间砖瓦房屋和两间厢房合并拆迁,获得一处门面安置房,由婆婆程某居住,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登记在阿锵名下。去年8月24日,在阿娇不知情的情况下,阿锵和程某签订了《房产确认协议书》,约定将该房产变更登记给程某。阿娇知道后多次找二人协商未果,遂以自己的合法财产权遭到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处置家庭房产应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阿锵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母亲签订了《房产确认协议书》,侵害了阿娇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开磊)

  常见房产纠纷百问百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是否具有约束力?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在签订预购合同时,交给开发商的钱,应写成定金还是订金,二者有何区别?

  定金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能起到对合同担保的作用,若双方认可交付的是订金的话,那么若开发商违约的话,就只能按照预付款规则,要求开发商退回订金及其利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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