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儿子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儿媳在离婚后才知晓,前夫竟然有套房产,遂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要求分割一半。对于她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卢阳(化名)与刘丽(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均无固定收入,双方一直租房居住。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在2010年8月协议离婚。日前,刘丽无意中得知,在2010年7月,卢母倾尽毕生积蓄为卢阳在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卢阳名下。她在确认消息来源真实后,认为该套房产应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分割一半,便在近日诉至法院。
杜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规定涉案商品房,应认定为卢阳的个人财产。刘丽诉求分割该商品房一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刘丽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据悉,此案是杜集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