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你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房产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婚前买房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额付款买房,房产证上仅署自己的名字。
房子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房子涨价属于自然增值,增值部分归户主个人所有。如果房子用于出租,租金属于投资经营收益,归户主个人所有。但出租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如果一方婚前全额付款给对方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对方的名,明确赠与对方,那么两人即使离婚,房子也是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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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付了首付,房产证上仅署自己名,婚后二人共同按揭。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协商不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但是他/她需要把对方供的房贷款和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补给对方,离婚后,这套房子没还完的贷款也得他/她自己供,和对方没有关系了。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房产的规定
婚后买房
●情形三:婚后双方父母给子女买房,房产证上仅署子女的名字,无子女配偶的名字。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和以前有很大区别。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即使产权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出资的一方也能分到一半房产。
比如,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小张的父母耗尽毕生的积蓄给他买了套房,并把这套房子登记在小张的名下,而五年之后小张和小王离婚了,那么,小王是没有资格要求分这套房子的。如果小张家出了20万元,小王家出了10万元买套房子,那么,即使房子是登记在小张名下,这仍然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他们权利的份额是2:1,除非双方另有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