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一对夫妻离婚两次,房屋产权的性质应该如何进行区分?下面,承业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没法协商处理,他不承认这个房子是我个人的婚前财产。”日前,谈及为什么会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房产所有权纠纷时,李琳(化名)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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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李琳说的“他”是其前夫刘辉(化名),“他们”有两套一居室的房产。2010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各分得一套房产。随后,李琳向律师咨询有关问题时得知,约定分给刘辉的那套房子本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应该归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新的协议,李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拥有争议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第一次离婚,房子归李琳
李琳和刘辉都是河北人,以前在同一家通讯设备公司工作。因为老乡的缘故,两人的关系比其他人更亲近一些。渐渐地,李琳和刘辉完成了由同事到朋友再到恋人的角色转换。当时两人的收入都还不错,买房结婚很自然地提到了议事日程上。他们决定贷款买房,并且很快选中了北京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2平方米的一居室的预售房。因为当时两人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约定将来房产证上写李琳的名字。2006年取得房产证时,依约登记在李琳名下。
2004年6月4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李琳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此后李琳的工作断断续续,还房贷的任务落到了刘辉的头上。
然而,婚姻生活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幸福美满。婚后两人都觉得对对方的了解不够深,吵架成了家常便饭。而且,刘辉长期出差也让李琳觉得无法忍受。于是,他们决定离婚。2007年1月31日,他们瞒着双方的家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
那时候,除了房子,李琳和刘辉几乎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因此,分割财产也就是讨论如何分割房子。经过协商,他们共同拥有的、当时市值约50万元的房产归李琳所有,因为李琳当时没有工作,剩余的房贷全部由刘辉支付;同时,由于刘辉当时也没有别的住处,他还可以住在本属于两人共同拥有但当时已只属于李琳的房子里。
这是一次非常平静的离婚。按李琳的说法,虽然离婚了,但两人的关系并没有走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做不成夫妻可以做朋友,夫妻之名不存,但朋友之情尚在。”
第二次离婚,每人一处房产
离婚后,李琳到别处租房居住,自己的房子则留给刘辉住。这样做的原因,一是为了让自己冷静下来,好好反思这次婚姻失败的原因;二是避免两人见面时的尴尬,虽然刘辉因为长期出差很少回来住。“主要是不想面对他。”李琳说。
在此期间,李琳并没有急于找工作,而是一边独自反思,一边进行心理咨询,调整自己的心态。
2007年7月16日,也就是离婚快半年的时候,李琳和刘辉办理了复婚手续,住回到远洋山水小区他们曾经“共同的家”。“当时我以为许多问题我已经想清楚了。”李琳说。
复婚后,李琳对婚姻有了更多的包容,她与刘辉不再像以前那样为琐事争吵,并且李琳很快就怀上了孩子。刘辉则几乎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李琳不再像以前那样计较了。李琳坦言,自己那时的想法是:“作为一个女人,我想过平平静静的日子。”
2008年11月,孩子出生了。当时家里来照顾孩子的人没地方可住,两人提前还清房贷,又按揭购买了同一单元不同楼层的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刘辉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贷仍然是由刘辉支付。
孩子出生后,李琳以为期待中的平静生活就会这样永远过下去。
然而,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在孩子半岁的时候,李琳发现刘辉有了外遇!尽管刘辉一再认错,说这段婚外情刚刚开始,但李琳还是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她决定让自己先冷静下来。为此,她回石家庄的母亲家里住了半年。
2010年6月,李琳回到北京的家中。虽然刘辉告诉她,他与那个女人早已做了了断,但凭着女性的敏感,她发现家中有其他女性的用品。刘辉不仅欺骗了自己,竟然还将别的女性带回家中。离婚成了唯一的选择。
比起第一次离婚,这次离婚要麻烦得多,不仅是因为两人有了更多的财产,更重要的是有了孩子。让刘辉抚养孩子,李琳不放心;将孩子送回老家,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她又舍不得。因此,尽管对自己以后再嫁可能产生影响,李琳还是决定自己带孩子。“这个问题我考虑过了,碰运气吧。”
2010年7月5日,两人再次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由刘辉起草。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孩子由李琳抚养,刘辉每月支付7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汽车和李琳名下的20万元存款归李琳所有;考虑到由李琳抚养孩子,双方后来购买的登记在刘辉名下的房子归李琳所有(面积稍大一些),最初购买的登记在李琳名下并且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李琳所有的房子归刘辉所有。
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似乎一切都结束了,但情况并非如此。在一次向律师咨询刘辉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该怎么办时,李琳从律师处意外得知,根据法律,约定分给刘辉的那套房子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琳将律师说法告诉刘辉,要求修改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李琳原本以为刘辉得知这一情况后会像自己一样大为惊讶,可他的反应十分平静,根本不认可那套房子属于李琳单独所有的事实,而是坚定地认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份两人关于房子问题的电话录音资料中,记者发现,刘辉认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房贷是他还的;第二,尽管第一次离婚时约定归李琳所有,但两人后来又复婚了,“从骨子里我也认为它是共同财产”。
李琳很后悔签协议之前没有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向律师咨询一下。那时,在她的意识里,也认为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签协议的时候,我根本不知道那套房子是我单独所有的。”
在李琳看来,就算争议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签离婚协议的时候,她也是放弃了法律规定的公平要求的,因为离婚是因为刘辉有外遇导致的,她并没有要求他就他的过错进行补偿。而现在,这套房子市值160万元左右,刘辉等于是在用她的钱支付每月7000元的抚养费——支付到孩子满18岁,总额也不到160万元。
是个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学专家的看法也不一致。有专家认为,如果李琳第二次结婚的对象不是刘辉,这套房子就是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考虑到这套房子是两人第一次婚姻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两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可以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李琳与刘辉之间第二份离婚协议关于这套房子的分割协议是有效的。